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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政策问答 热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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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拒绝录用的情况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2.人社主管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查处?

 答:我省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以下行为进行监察、查处: (1)不依法建立或者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2)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3)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4)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5)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6)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7)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8)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9)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10)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11)违反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规定的;(12)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13)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1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政策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行为吗?对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单位应如何处罚?

 答:是。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受到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答: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可以,但仅限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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