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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热 荐
来源:景德镇 浏览次数:817

1.参加工作后,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参加工作后,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哪几种?

答: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各类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缴费?

答: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要求如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单位身份参保的,职工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可登录支付宝”赣服通”公众号或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带上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

1)以单位身份参保:

缴费比例: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

缴费基数核定: 在企业就业: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纳入个人缴费工资项目的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纳入个人缴费工资项目的工资收入确定。本人纳入缴费工资项目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③缴费金额: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数

2)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比例为20%,由个人缴纳。

在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可暂按上年度公布的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一档缴费。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布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已缴纳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目前,2022年可暂按上年度的九个档次缴费,自行选择其中一档:

月缴费基数

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548元)

60%

70%

80%

90%

100%

150%

200%

250%

300%

月缴费金额

(元)

666

777

888

999

1110

1664

2219

2774

3329

5.参保后,如果就业单位发生了变动怎么办?

答:如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内流动就业的,先由原参保单位办理停保后,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网上经办大厅直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续保手续,也可到社保经办大厅线下办理。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江西人社APP和赣服通生活号等网上渠道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同时,也可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跨制度流动就业的(企业转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业)。目前,参保人员可直接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即可,其他事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

6.参保后,如果从就业单位离职后处于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该怎续保缴费?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20%的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连续稳定的参保缴费,将提高今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多较多得、长缴多得”。

7.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职工该如何处理?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8.什么时候可领取养老金?

答: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9.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该怎么办?

答:有三种方式供您自行选择:

1)可往后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如果您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2011年7月1日),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方式,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0.现在在企业工作,以后想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请问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办理转移接续?

答:可以办理。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应办理停保手续。待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单位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何查询呢?

答:参保人员个人可以在“江西人社”APP、“赣服通”生活号或“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缴费记录。

12.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参保地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5号)

13.失业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失业保险金?

答:我省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前最后一个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等网上申领渠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5号)

14.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答:可认定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5.毕业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怎么申请认定工伤?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6.被认定为工伤后,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7.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待遇怎么赔付?

答:我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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